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债权人申报其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清算组核定债权后,应当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书面通知和清算公告应包括企业名称、住址、清算原因、清算开始日期、申报债权的期限、清算组的组成、通讯地址及其他应予通知和公告的内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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