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我国实体法上尚未对恶意诉讼侵权进行规定。从大的范围来说,恶意诉讼侵权属于一般侵权,但又与一般侵权在构成要件有所区别,它不仅要求侵权人主观上具有过错,而且要求侵权人的动机是恶意的,即其提起诉讼的动机不正当。故,成立恶意诉讼侵权的构成要件为:第一,主观上明知自己提起的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或法律根据;第二,提起诉讼的目的在于获得非法利益;第三,实施了伪造事实或提出毫无根据的诉讼的行为;第四,恶意诉讼给被侵权人造成了物质损害。恶意诉讼分为两种情形,单方恶意诉讼和双方恶意诉讼,单方恶意诉讼是一方为了获得非法利益而恶意针对被告方实施的不当诉讼行为;双方恶意诉讼是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规避法律或虚构事实、法律关系损害他人利益的诉讼行为,因此双方恶意诉讼又被称为虚假诉讼。恶意诉讼侵权的责任承担方式一般是损害赔偿和恢复原状,如果恶意诉讼获得了法院不公正裁判,需要通过再审程序撤销裁判后才能提起恶意诉讼侵权诉讼。
法律依据:
《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司法解释全文(草案建议稿)》第一百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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