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能代表公司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一般是指当公司怠于通过诉讼追究公司机关成员责任或实现其他权利时,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股东为了维护公司利益,并出于追究这些成员责任或实现这些权利之目的,依据法定程序代表公司提起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不同于股东为维护自身利益向公司或其他人提起的直接诉讼。一般来说,直接诉讼的原告是最终受益者,而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只是享有名义上的诉权,胜诉后利益归于公司,提起诉讼的股东只是由于拥有股份而间接受益。
股东代表诉讼的特征如下:
1、股东代表诉讼由股东行使;
2、原告必须是公司的股东;
3、法院判决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
法院判决的结果直接由公司承担。原告股东不能取得任何权益,法院对该案的判决结果都直接归结于公司承担。
4、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
股东代表诉讼发生在其怠于行使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也就是说,若公司不采取诉讼手段进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时,则可能发生公司权益受损失之情形。只有在这种条件下,才可能发生股东代表诉讼。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十七条
《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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