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正当的评论。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对可以受到公众评价的事情进行正当的评论,而涉及到对特定人言行的批评,不构成名誉侵权。这是基于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高于个人利益的原则。
其次,法定范围内的职务行为。国家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在法定范围内的行为,影响到特定人名誉的,不构成名誉侵权。
再者,受害人事先同意的行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公民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因此,受害人事先同意公开其隐私,结果名誉受到损害,受害人不得请求名誉权保护。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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