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及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争议发生后签订的仲裁协议书。如果没有仲裁协议,而只有一方当事人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不得受理。
2、仲裁事项属于受诉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
3、有具体的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申请人请求仲裁委员会予以保护的合法权益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履行实体义务的具体内容。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其所提出的仲裁请求是否合理,所依据的事实是否真实,理由是否正确,需要由仲裁委员会进一步确定,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时,只要提出具体仲裁请求和事实、理由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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