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规定,骨裂是属于无功能性的障碍的伤情,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是属于轻微伤。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7、骨皮质的砍(刺)痕或者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的,不构成本标准所指的轻伤。
体表
轻微伤
a)身体各部位骨皮质的砍(刺)痕;轻微撕脱性骨折,无功能障碍。
b)面部Ⅰ烧烫伤面积10.0cm以上;浅II烧烫伤。
c)颈部Ⅰ烧烫伤面积15.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2.0cm以上。
d)体表Ⅰ烧烫伤面积20.0cm以上;浅II烧烫伤面积4.0cm以上;深II烧烫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04条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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