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解释的规定,子女抚养费给付的期限一般是至子女年满十八岁,但子女尚未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仍然要继续给付。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十二条规定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的,仍应负担必要的抚育费:
(1)丧失劳动能力或虽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维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读的;
(3)确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的。
婚姻法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一条
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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