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可以撤销离婚协议吗
2019.09.27 婚姻家庭 1,602次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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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债还钱本是天经地义的事,把钱借给小夫妻用作家庭开销后,却发现二人随后办理了离婚登记,约定夫妻财产归属女方而债务却由男方一人背负,眼看借的钱要打了水漂,那么债权人可以撤销该离婚协议吗?
债权人对经过民政机关审查的离婚协议可以行使撤销权,但仅限于该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约定。离婚登记虽然属于行政机关对于婚姻关系协议解除的确认,但双方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仍然属于平等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是普通的民事协议。行政登记机关在离婚登记时,对夫妻双方关于财产分割等问题的协议是否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未进行实质性审查。如果该协议对财产分割的内容侵犯了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经利害关系人申请,法院应当判决予以撤销。
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一方名义所欠的债务,原则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该由夫妻共同偿还。但是,如果夫妻一方能够证明该债务确为欠债人个人债务或债权人明知夫妻约定财产各自管理的,那么未欠债的婚姻关系当事人可以对抗债权人的请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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