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原则上规定婚姻存续期间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该共同财产无需分割,而是由夫妻共同使用,共同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
但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也出现了很多特殊情况。比如男方在婚内挥霍家产,赌博、吸毒等行为,更为甚者直接将家产转移至第三人名下。
面对此种情况,《婚姻法》规定,有如下理由之一,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法院会支持分割婚内共同财产:
(一) 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 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婚内财产分割的效力一是对内效力,二是对外效力。对内效力,主要是如果夫妻财产分割后,对夫妻双方是有法律约束力的;对外效力是指如果第三人对婚内财产分割知情,那夫妻一方与第三人的债权债务问题无法对抗夫妻二人的婚内财产分割约定,如果第三人不知情,那婚内财产分割约定是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关于第三人是否知情,该举证责任由夫妻二人来承担举证责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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