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第三胎):
(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
(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法律依据: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九条规定
《湖北省计划生育条例全文》第三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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