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的通知》自2019年1月1日起,各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不再为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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