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居间合同是独立有名合同。大多数国家的民商法典和民商法理论上都承认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典型合同。居间有利于促进交易,在民间大量存在,因此,明确把居间合同规定为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二)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居间合同中的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活动的报偿,居间人以收取从事居间活动的报酬为其营业;如果没有报酬,就不是居间合同,所以说居间合同是有偿合同。
(三)居间合同标的是行为,具有居间性居间合同的目的是居间人为委托人提供服务,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为订约提供媒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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