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存在诸多区别: 1. 定义与性质: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 2. 行为主体:行纪合同主体是行纪人和委托人;居间合同主体是居间人和委托人。 3. 行为内容:行纪人直接与第三人交易;居间人仅为交易提供机会或媒介服务,不介入交易。 4. 报酬取得:行纪人完成委托事务即可获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才得报酬,未促成则不得,但可要求支付必要费用。 5. 责任承担:行纪人处理事务产生的后果由自己承担;居间人一般不承担交易后果,除非故意隐瞒重要事实等。 《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第九百六十三条对行纪合同与居间合同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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