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爆器材仓库定员定量制度

定员定量是民爆器材生产和储存企业管理制度之一,认真落实定员定量制度,做到:人定岗,物定位,危险库房定等级,危险场所定存量,ABCD定区放。

一、民爆器材库房外墙的显著位置挂上警示标牌,内容包括:库房名称、库房危险等级、危险品名称、库房定员定量、危险有害特性。进入危险库房的人员,应认真阅读标牌上的内容后,方可进入。

二、 民爆器材库房必须按品种、数量储存,严禁超品种、数量储存。

三、 性质相互抵触的民爆器材严禁同库存放。

四、 民爆器材仓库不准存放其他物品。

五、 库房按照建筑物内存放危险级别最高的民爆器材确定。

六、 危险等级分

1.1 、

1.2 、

1.4 级:

(1)

1.1 级:具有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2)

1.2 :具有迸射破片的危险性,但无整体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1.4 级:无重大危险性,不排除某些危险品在外界强大引燃、引爆条件下才具有燃烧爆炸危险的物质和物品;

(4) “危险品名称”:按建筑物内实际存放的主要危险物品的名称确定;

(5) “危险库房名称”:按建筑物内实际存储主要危险品名称确定,如工业雷管库;

(6) “危险库房定员定量”: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核定的建筑物内最大允许的工作人数和最大允许存放民爆器材的数量;

(7) “危险有害特性”:按民爆器材的主要危险性和有害特性确定。

预览已结束,下载原文档直接使用
查看全文
若对以上有内容有疑问请反馈或举报举报
声明:
您购买的是此内容的word文档,付费前可通过免费阅读辨别合同。非质量问题不退款,如需帮助可咨询客服【客服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