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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是个社会的游戏规则,更规范的讲,它们是为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为此,我们一般要求大家共同遵守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来提高办事效率,才设定一些制度。下面是我们应届毕业生制度职责大全为您提供的制度文章供您参考: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程序制度物价局价格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审核制度物价局价格投诉举报制度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县物价局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制度
第一条 为明确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解决行政执法人员资格条件、资格确认的程序、执法证件管理和对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等方面的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安徽省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发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内反馈给举报人,对于省、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或上级机关交办和有关部门转办的举报案件,结案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及时上报材料。
(八) 报告。举报件办结后,应将办理情况报告,并将受理、办理等资料整理归档。对于承办案件和上级督办案件的工作情况,定期分析汇总上报,每月一次报局领导。
第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县物价局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了保障和监督本局公务人员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过错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局公务人员由于故意或过失,违法行政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或给本局带来严重不良影响的,依据本制度追究责任。
第三条 对过错责任的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本局公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过错责任:
(一) 定、调价不认真调查核实成本,导致价格严重不实,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 对符合法定条件申请颁发《收费许可证》的拒绝办理或者超过时限的,对不符合政策收费条件而予以办理的;
(三) 违反工作程序或工作权限,擅自定、调价的;
(四) 违反价格监督检查程序办理检查案件的;
(五) 对举报、直接发现或者当事人申请查处的价格违法行为,应当处理而不予处理的;
(六) 不遵守限时办结、首问责任等各项工作制度的;
(七) 多次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
(八) 泄露价格秘密或者检查秘密的;
(九) 利用职权吃拿卡要的;
(十) 其他需要依法追究过错责任的行为。
第五条 过错责任由过错行为人承担,二人以上共同过错,根据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分别给予处理。
第六条 对行政过错责任人,视情节给予如下处理:
(一) 责令书面检查;
(二) 通报批评;
(三) 给予党纪处分;
(四) 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分别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
(五)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追偿部分或全部行政赔偿费用。以上各项,可以单处,也可并处。
第七条 在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充分听取过错责任人的陈述、申辩。过错行为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局纪检监察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局纪检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组织复核,并由局党组研究作出复核决定。对行政处分决定或者行政处分的复核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八条 被追究过错责任人员,在年度公务员考核中,取消其参加本年度优秀公务员及其他先进个人以上奖励的评选资格。被给予本制度的
第六条
(三) 、
(四) 、
(五) 项处理的人员应定为“不称职”。
第九条 局监察室负责受理、办理对局机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影响工作效能行为的投诉、举报,并将处理结果及时反馈举报人。
第十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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