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技术审批制度

地测技术措施制定及审批制度

第1条:盘区地质说明书在盘区正式设计前3个月提出;回采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工作面圈成后5天内完成。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应在技术科下达委托书之日15天起编制完成。

第2条:探水设计、措施应在掘进地质说明书完成后15天内编制完成,并下发矿探水队,组织现场钻探人员进行学习。

第3条:月有月报、季有季报、年有年报。年报应在全年衔接计划完成后10日内完成并审批;季报应在每季度衔接计划完成后3日内完成并审批;月报应在月度衔接计划完成后3日内完成并审批。

第4条:各项台账填写及时,应在事件发生当天完成台账记录。防治水例会、科内学习等应在事件发生的第二天完成记录,并存档。

第5条:已结束的采煤工作面应在1个月内完成采后总结,已结束的采区应在6个月内完成采后总结。

第6条:根据煤矿实际需要及行业规程要求所制定的各项设计、措施、记录、图纸,必须由科长、副总工程师、总工程师进行审批。若与其它专业相关,则需要相关专业的科室负责人与分管副总对设计中的对应专业部分进行签字确认。如相关人员不在情况下,可由该人委托他人进行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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