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技术监督

质量技术监督

行政处罚决定书

(东区)质监罚字【20__】3004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陈1218地址:东营区辛店办事处哨头村西南角联系电话:0195企业营业执照号:组织机构代码号:9-720__年_月_日,我科室两名执法人员来到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前出示了执法证件。你单位处于生产状态,更衣室内有床、锅碗,煤气罐等生活物品。消毒间内存放大量原料赤砂糖,生产车间内堆有大量编织袋,原材料和成品均未离地离墙存放,没有进行出厂检验,没有检验记录。你单位生产的舒得康大枣红糖,现存48袋,生产的舒得康赤砂糖,现存630袋,上述两种产品的外包装上均标注:产地为山东省济南市,生产商为品厂,销售商为公司。标有上述内容的空包装袋约五万个。执法人员依法对现场进行了拍照。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执法人员当场对你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恢复取证时的生产条件,未验收合格之前不得生产,同时对涉嫌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的产品进行了现场封存。经过调查,你单位对现场检查情况表示认同,也承认了自己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的违法行为。违法

产品货值1858.8元,没有对外销售,所以没有违法所得。

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

1、质量技术监督现场检查笔录,证明现场情况;

2、质量技术监督调查笔录,再次确认现场检查情况;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主体身份;

4、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具备生产资格;

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调查人的身份。

6、代加工合同解除协议书,证明该单位生产的产品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

7、现场照片,证明该单位真实的生产条件。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我局于20__年_月_日召开案审会进行集体审理。案审会审理认为,你单位目前的生产场所、卫生要求、检验条件已不能满足生产许可证的审查要求,生产的红糖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集体审理后,我局于20__年_月_日向你单位送达了(东区)质监罚告字〔20__〕300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了我局拟对你单位实施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你单位享有的法定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出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十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实施细则》第八十九条的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罚款肆仟元整。

你单位生产的红糖伪造产地、冒用他人厂名,其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给予以下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包装袋;3、罚款壹仟伍佰元整。综上所述,本局决定给予你单位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生产的产品及包装袋;

2、罚款壹仟伍佰元整。

请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到支行,地址:东营区新区。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罚没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于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东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或东营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三个月内依法向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逾期不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印章)

20__年_月_日

注:本文书一式两份。正本送达当事人,副本行政部门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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