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局信访接待工作制度

为了维护来访群众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接待来访群众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接待群众来访工作职责和受理范围

接待市内外群众向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的来访。交办、转送来访事项,协调处理重大、疑难、复杂的群众来访反映的问题,及时、准确地向党委、政府及其领导同志反映重要的群众来访情况,向地方和部门通报群众来访情况,提出完善政策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对下列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一)属于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

(三)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己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对下列来访事项不再受理;

(一)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已经复核结案的;

(二)来访人不服处理、复查意见,又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复查、复核请求的。

二、工作原则

(一)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二)坚持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与疏导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预防和化解相结合的原则;

(四)坚持公开、便民的原则;

(五)坚持双向规范的原则。

三、接待办理

(一)接谈登记

接待人员对来访人填写的《来访登记表》基本情况进行审核,对未按要求填写《来访登记表》的,要补填。

(二)出具是否受理告知书

1.信访事项比较简单,能够直接作出是否受理决定的,可当即口头答复。

2.信访事项比较复杂或需要向下级信访等有关部门核实相关情况的,可在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

(三)受理

除前款不予受理情形以外的信访事项,进行受理、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转送

(1)同级转送。依照法定职责属于本级人民政府或其工作部门处理决定的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

(2)下级转送。信访事项涉及下级行政机关或者其工作部门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直接转送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并抄送下一级人民政府信访局。

2.交办

对一些重大、复杂、疑难信访问题,需要有权处理信访事项的地区或部门反馈办理结果的,接待人员可提出立案交办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后。发函交办有权处理群众来访反映的地区、部门和单位,并要求在指定办理期限内报告调查核实情况或调查处理情况。

(四)复查或复核

来访人对其提出信访事项的处理意见不服,申请复查或复核的,由接待人员审核、凡符合信访事项复查或复核工作要求的,要受理,并按照相关程序移交给盟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或复核,不再转送或交办。

(五)对20人以上集体访和非正常集体上访的处理

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异常上访或虽然人数不足20人,但采取异常行为的集体上访,分别按下列程序处理:

发生20人以上集体上访,而且不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滞留在盟行政中心二楼的,及时了解来访人数、问题发生地、反映的问题、诉求以及当地接待处理情况,并从现场向局分管领导报送群众来访信息,同时向问题发生地信

访部门通报群众来访情况,通知当地按照有关规定,有关领导尽快赶到现场,配合盟信访局做好劝返和接待工作。

对来访群众采取堵门、打横幅、静坐、拦截领导车辆等方式反映诉求的非正常上访,接待人员接到信息后,要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了解情况,理顺来访群众情绪,控制事态的扩大和矛盾激化,耐心细致地做解释疏导工作,劝他们到指定的接待场所反映问题,并从现场向局领导报送信息,同时将情况分管副局长报告。来访群众拒绝到指定接待场所的,分管副局长到现场做工作,并协调所属地区分管领导尽快到现场做工作和研究接待处理方案。

通过劝解,来访群众到接待场所的,分管副局长要亲自接待上访人代表,必要时请信访督查专员参加,了解情况。根据情况,主持召开有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负责人参加的协调会,对来访群众提出的信访事项进行研究,形成答复意见后进行联合接待并答复来访人。必要时,请局长参加,加大工作力度。对交办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的信访事项。信访督查专员要跟踪督查,在规定期限内督办、审核办理情况。

来访人拒不到接待场所,执意在市行政中心二楼滞留甚至采取激烈、异常行为的,根据有关规定,配合保卫、公安等部门采取措施,妥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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