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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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买卖合同是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1.双务有偿合同。

2.诺成合同。

3.不要式合同。

二卖方的义务

(一)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的所有权于买受人

现实交付:人将标的物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即标的物直接占有的移转。

简易交付:买卖合同订立前,买受人已实际占有标的物,标的物的交付由于合同生效而完成的转

移。

第一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

占有改定: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使得买受人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直接占有

的交付方式。

指示交付:让与返还请求权以代替现实交付。

第一百三十三条 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物的瑕疵义务

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三)权利瑕疵义务

人就交付的标的物,除非法律另有规定,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四)交付有关单证和资料

三买方的义务

(一)支付价款

(二)受领标的物

(三)及时检验人交付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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