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家畜禽、水产()养殖产销合同

广西家畜禽、水产( )养殖产销合同 合同编号: 生产人: 签订地点: 收购人: 签订时间: 依据 及有关规定,本着公正、诚恳信用和互惠互利的原则,经双方协商全都,自愿订立本协议,并共同遵守以下条款。

第一条 生产人负责为收购人养殖生产 ,并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要求养殖生产 头(只、尾)。 其次条 收购人负责收购生产人养殖生产的 ,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为 。

第三条 生产人产出的 ,只要符合其次条商定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交给收购人收购,每公斤(头、只、尾)的收购价为 。收购期间,若遇市场同类产品价格上涨,由双方协商提高收购价;市场价格下跌,本条商定的收购价不变。

第四条 生产人向收购人交售 的时间为 。生产人应保质、按期、足额向收购人交售养殖生产的 ,在完成商定的销售量前,不向第三方出售;超出部分是否交售,双方另行商定。

第五条 收购人收购生产人交售的 总价为 ,结算的方式为 ;结算的日期为 。

第六条 收购人负责向生产人供应养殖生产 的技术信息询问服务和指导培训;可商定由收购人向生产人收取技术培训信息服务费,具体为 。

第七条 如需收购人向生产人供应种苗、防病疫苗的,应以优待价供应,具体的价格为种苗 ;防病疫苗 。

第八条 因收购人技术信息询问服务和指导培训失误或者供应的种苗、防病疫苗等有质量问题给生产人造成经济损失的,收购人应当负责赔偿。 ,当前第1页123

第九条 生产人不按收购人提出的技术条件、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进行养殖生产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自行担当。

第十条 生产人交售的 经检验不符合收购人提出的质量标准和规格等级的,收购人可以回绝收购;经双方协商,收购人可以降级降价收购;造成收购人经济损失的,生产人应当负责赔偿。

第十一条 生产人因自然灾难(如高温干旱、低温寒流、暴雨洪涝、台风、冰雹、虫灾)等不行抗力因素不能向收购人交售 的,应准时告知收购人,并依据不行抗力的影响,可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第十二条 生产人将产品或销售方供应的种苗擅自转让或变卖的,应根据该部分产品或种苗市场价格的 %的标准向对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可由双方商定后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 ,合同 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 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也可以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行政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 种方式解决:

(一)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本协议自 生效, 失效。

第十六条 其他商定事项 。

第十七条 本协议一式 份,双方各执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 生产人 收购人 出卖人: 买受人: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居民身份证号码: 居民身份证号码: 托付代理人: 托付代理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当前第2页123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监制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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