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
1.职工安全教育与培训要坚持在职培训和业余培训、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资质培训和素质培训相结合,要保证所有职工必须接受教育与培训。
2.职工应当认真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安全教育与培训的义务,参加安排的各种安全教育与培训。
3.职工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应由各级安监部门牵头,人力资源部门配合组织。各子(分)公司必须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制度,必须开展全员培训。年初要制定培训计划,可根据施工特点,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职工收看安全生产录像、幻灯片、安全生产挂图、事故案例,开展安全知识竞赛、安全技术比武等各种活动,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4.新工人必须进行岗前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矿建项目新岗位、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72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20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其他项目新岗位、新工人上岗前,必须接受不少于48学时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以后每年接受不少于16学时的安全培训教育。
5.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应当重新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
6.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有关从业人员重新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培训。
7.各单位要建立健全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档案,详细、准确的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8.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并按规定期限进行复审,有上岗证者方准独立操作,无证者不得上岗。
9.突出矿井项目部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必须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准上岗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