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doc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以及工程局的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项目综合办公室是项目部安全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培训计划费用预算,纳入项目职工年度教育计划,并督促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的实施和完成情况。综合办公室要及时关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证书的有效性,并按时送培或复审,以保证证书的持续有效性。安全环保部配合综合办公室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三类”人员(企业领导人员、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参加集团公司、重庆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交通部、重庆市建设厅的安全教育培训,并组织开展其它各类安全教育,包括特种作业人员(与企业资质有关)的培训教育。内部安全教育汇总表教育类别授课人教育内容接受培训对象培训时间三级安全教育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1、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文物保护、的方针、政策;

2、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法制观念;

3、本单位施工过程危险因素及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劳动纪律;

4、本单位安全生产形势及历史上发生的重大事故及应吸取的教训;

5、发生生产和环境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

6、本项目的工程概况,施工范围、安全控制重点、易发生的安全事故新进场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不少于15学时)相关部室、工区、作业队

1、本工程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环境保护、文物保护基本知识;

2、本项目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环保、文物保护注意事项;

3、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及高处作业等安全基本知识;

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防暑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疏散知识;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防护用具、用品的使用保养知识。新进场人员及时组织(不少于15学时)班组长

1、介绍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2、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

3、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

4、本岗位易发生事故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对策;

5、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基本知识;

7、发生事故后如何抢救伤员、排险、保护现场和及时进行报告。新进场人员及时组织(不少于20学时)转场安全教育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1、新工程项目安全生产状况及施工条件;

2、施工现场中危险部位的防护措施及典型事故案例;

3、新工程项目的安全管理体系、规定及制度。从其他工程项目转入新工程项目的人员及时组织(不少于8学时)复工安全教育安全环保部或作业队负责人(3个月的班组长或班组安全员)对已发生的事故作全面分析,找出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并指出预防对策,进而对复工者进行安全意识教育,岗位安全操作技能教育及预防措施和安全对策教育等。工伤后的复工者及时组织针对休假的类别,进行复工“收心”教育,即针对不同的心理特点,结合复工者的具体情况消除其思想上的余波,有的放矢地进行教育。休假后的复工者及时组织转岗安全教育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1、新工作岗位或生产班组安全生产概况、工作性质和职责;

2、新工作岗位必要的安全知识,各种机具设备及安全防护设施的性能和作用;

3、新工作岗位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和保管。改变工种或调换工作岗位的人员及时组织(不少于20学时)特种作业专项培训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1、特种作业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特点,可能存在的危险、隐患和安全注意事项;

2、特种作业岗位的安全技术要领及个人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3、本岗位曾经发生的事故案例及经验教训;

4、在进行大件拼装、吊运、加工和进行其它有危险性作业前,应对操作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技术的培训教育及安全操作技术的交底,要有明确具体的要求和规定。特种作业人员每月一次(不少于4学时)班前教育班组长

1、本班组安全生产须知;

2、本班工作中的危险点和应采取的对策;

3、本班工作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内容;

4、上一班工作中存在的安全问题和应采取的对策。本班组全体人员每班工作开始前安全知识培训安全环保部负责人安全技术专业培训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40学时/年其他安全教育安全环保部负责人

1、安全相关规程规范、地方条例、上级下发文件;

2、安全基础知识等专项教育培训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根据施工实际情况

第三条安全教育的主要形式有:(一)利用广播、电视、录像、报纸、黑板报、宣传栏、图片展览、报告会、讲座、演讲、知识竞赛、安全知识授课与考试等。(二)每年“安全月”、“安全周”活动。(三)每周安全日。

第四条经项目部多次催促,仍不积极配合安全教育或特种作业人员培训的,项目部将根据有关制度顶格加重处罚。

第五条凡参加各类安全教育的参培者,考试未合格的,未取得相关证书的人员,一切费用自理,单位不得给予报销。属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人员的,不得从事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凡未按本规定进行安全教育的,并造成伤亡事故的,除责令整改外,项目或上级单位有关规定给予顶格处罚。

第七条本制度安全环保部负责制定与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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