薪酬管理制度1.doc

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制度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订立的薪酬管理规定。第2条本制度坚持内部公平、外部竞争性原则。第3条本制度所称工作人员是指公司所有人员不含董事长、总经理,普通工作人员是指部门经理职级下面的工作人员。第4条公司设立薪酬考核委员会,负责每年的岗位定级、绩效工资、超额任务奖、年终效益奖金方案以及特殊奖金发放等方面的评定、审议。第5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编制内的所有工作人员不含董事长、总经理。第二章薪酬方式与适用范围第6条公司的薪酬方式分为四种:月薪制、年薪制、会谈工资制和绩效工资制。第7条月薪制适用于普通工作人员。普通工作人员的工资管理采取月薪制,根据工作人员的服务质量按月考核发放。第8条年薪制适用于各事业部和子公司总经理、核心副总经理。年薪工资根据年度任务由总经理核定年薪总额。实行年薪制的工作人员,其工资包括三部分:月工资、半年考核工资、年度考核工资,其工资比例为4:2:4。超额完成任务的在年终按经济责任书规定。第9条会谈工资制适用于公司引进的科技及高层管理人才,根据详细情况由人力资源部核定,报总经理审批。第10条绩效工资制适用于实行上述三类工资制之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全部薪酬分为固定工资、绩效工资、工龄工资、超额任务奖、年终效益奖金、特殊奖励等。第三章绩效工资制构造和内容第11条根据岗位的性质和在岗人员的详细情况,确定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第12条工作人员的工资级别额度指固定工资和标准业绩工资之和,根据各岗位的实际情况,确定二者的比例。副总经理级的固定工资与标准业绩工资的比例为6:4;部门经理级固定工资与标准业绩工资的比例为7:3;普通工作人员级的岗位固定工资与标准业绩工资的比例为9:1;第13条业绩工资:业绩工资=个人标准业绩工资_绩效考核系数见下表。部门经理级含以上中、高层工作人员业绩工资根据季度指标考核结果和年度指标考核结果分别按季度和年度发放。第14条工作人员的工龄工资。本企业工龄工资计算标准:工作人员参加新公司签订合同后满一年开场计算本企业工龄工资,每人10元/月,之后本企业工龄每增加一年,工龄工资增加10元,增加到150元/月为止,以后不再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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