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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食堂工作人员必需保证食堂的卫生,灶台、操作台等不得有积尘,地面必需保持洁净,不得有积灰。
3、食堂的炊具用完后必需当日清洗洁净并消毒,并做到放物有序。
4、食堂的餐具用过一次后,必需用洗洁精清洗洁净并消毒后才能重复使用。
一、食堂食品原料进货验收
1、为了加强食品质量平安监督管理,确保本经营单位根据法定条件、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销售符合法定要求的食品,爱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3、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1)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2)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3)限期使用商品的生产日期、平安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
4、对使用不当、简单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平安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15、法律、法规规定必需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需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进货。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购买。
6、常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实或不符合卫生要求的,应准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马上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7.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觉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准时报告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食堂食品原料保管
1、对库存各种物品,食用品的规格、性能、保管留意事项,保质保鲜期。
2、帐物相符,即要求库存商品帐,入库、出库记录同实物相符。
3、库内各种物品的保管符合要求。生熟分别,种类分别,各种物品的存放离墙离地。
4、在质量问题的物品,食用品不入库。
5、物品的出库坚持先入先出的原则。
三、食堂食品原料领用制度
1、对工作人员(取货员)所取出食品要进行检验,核对数量,杜绝质次、变质、过期食品的出库与食用。22保管员(验收员)与选购人员(取货人员)均需在入库单(出库单)上签字。3Edit篇2:主要危急源监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项目对主要危急源的监督管理,预防事故发生,保障施工人员生命平安和项目财产平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法结合本项目实际状况,制定本制度。其次条本方法所称主要危急源,是指在危急源明白卡上所规定的危急源。
第三条存在主要危急源的部门,其部门平安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主要危急源的平安管理与监控工作。
第四条对主要危急源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在平安生产方面的违法行为,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均有权向平安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举报。
第五条主要危急源平安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掌握度;
(二)主要危急源明白卡;
(三)主要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方案;
第六条项目在施工前应填写主要危急源明白卡,报送平安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对新产生的主要危急源,现场平安负责人应当准时报送平安协调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项目平安协调办公室应建立健全主要危急源平安管理规章制度,落实主要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控责任制度,明确所属各部门和有关人员对主要危急源日常平安管理与监控职责,制定主要危急源平安管理与监掌握度。
第九条平安协调办公室对从业人员进行平安训练,现场平安员或现场负责人对从业人员应当技术培训,使其全面把握本岗位的平安操作技能和在紧急状况下应当实行的应急措施(可根据新员工培训方案进行实施)。
第十条平安协调办公室或现场负责人应当将主要危急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应急措施,特殊是避险方法书面告知相关单位和人员。
第十一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在主要危急源现场设置明显的平安警示标志,并加强对主要危急源的监控和对有关设备、设施的平安管理。
第十二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急源中的工艺参数、危急物质进行监控,对重要的设备、设施定期进行保养维护,并记录在案上报机械部和平安协调办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三条各施工单位应当对主要危急源的平安状况和防护措施落实状况进行定期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并将检查状况报送平安协调办公室。
第十四条对存在事故隐患的主要危急源,各施工单位必需马上整改;对不能马上整改的,必需实行切实可行的平安措施,防止事故发生,并准时报告平安协调办公室或有相关监督平安职责的部门。
第十五条平安生产协调办公室应当制定主要危急源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主要危急源基本状况;
(二)应急机构人员及其职责;
(三)应急设备与设施;
(四)应急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五)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六)事故后的恢复与程序;
(七)培训与演练。
第十六条平安协调办公室应当依据应急救援预案制定演练方案进行一次实战演练或模拟演练。
第十七条平安协调办公室应当建立主要危急源监控和管理系统,对主要危急源实施分级监控,并对各类信息实施动态管理。
第十八条平安协调办公室应当定期对主要危急源进行专项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状况;
(二)预防生产平安事故措施落实状况;
(三)主要危急源的登记建档状况;
(四)主要危急源的平安检测、监控状况;
(五)主要危急源设备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状况;
(六)主要危急源现场平安警示标志设置状况;
(七)从业人员的平安培训训练状况;
(八)应急救援组织建设和人员配备状况;
(九)应急救援预案和演练工作状况;
(十)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的配备及维护、保养状况;(十一)主要危急源日常管理状况;(十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平安协调办在监督检查中,发觉主要危急源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责令相关单位马上排解。其次十条平安协调办公室及负有平安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协作、互通状况,并关心生产经营单位对主要危急源实施有效的管理与监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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