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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起诉状原告: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联系电话:被告: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址:系辽K大货车车主和驾驶人,电话:156XXXX9323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太子河区青XX,联系电话:041XXXX2778。负责人:王XX,系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XX公司,住所地:辽阳市白塔区XX,联系电话:131XXXX3079。负责人:李XX,系该公司经理。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代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59760.53元。
2、请求判令上述损失由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
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年8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代驾驶辽K大货车,在辽阳市白塔区XX对面苗圃门口处,由于车辆压到地上石头,蹦到旁边行人李的腿部,致行人李腿部骨折入院。本次交通事故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白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原告李XX受伤后,被送往辽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左侧胫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侧股浅、腘静脉血栓形成,共住院216天,期间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214天,于20年3月7日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随诊,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物。原告李因案涉交通事故产生医疗费、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辅助器具费、病历复印费和交通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为159760.53元(详见后附赔偿清单),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鉴定费以及被扶(抚)养人生活费等损失待原告李XX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原告李的上述经济损失是由被告代立忠造成的,依法应当由其承担赔偿责任。被告代所有的辽X)号大货车,在被告中国XX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在中国XX公司投保了限额为50万元商业第三者险(不计免赔)。案涉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因此,被告中国XX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被告中国XX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分别承担赔偿责任。综上所述,原告根据上述事实及理由提出以上请求,恳请贵院依法公正裁决,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此致辽阳市区人民法院原告:20年9月8日4赔偿清单
1、医疗费:553
9.443元;
(1)门诊费:6
9.265元
(2)医疗费:54701.78元;
2、伙食补助费:10800.00元;216天50元/天10800.00元
3、营养费:10800.00元216天50元/天10800.00元
4、误工费:54800.00元;6000元 30天(216 30 28)天54800.00元
5、护理费:25200.00元;3500元 30天216天25200.00元
6、伤残赔偿金: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
7、精神抚慰金: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
8、鉴定费用: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
9、被扶养人生活费:待伤残鉴定后另行追加;
10、辅助器具费:
9.860元;
(1)轮椅:700.00元
(2)拐杖:
9.860元
1
1、病历复印费:1
6.750元;
12、交通费:1500.00元
13、衣物损失:300.00元。共计:159760.53元。司法鉴定申请书申请人:李,男,年月日出生,蒙古族,住址:联系电话:137XXXX8694。申请事项
1、申请对申请人李身体损伤进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
2、申请对申请人李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及手术期间误工时长和护理时长进行司法鉴定。事实及理由20年8月4日11时30分许,被告代驾驶辽K大货车,在辽阳市白塔区XX对面苗圃门口处,由于车辆压到地上石头,蹦到旁边行人李的腿部,致行人李腿部骨折入院。本次交通事故经辽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白塔大队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代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无责任。原告李XX受伤后,被送往辽阳市中心医院进行住院治疗,经诊断左侧胫骨开放粉碎性骨折、左侧股浅、腘静脉血栓形成,共住院216天,期间一级护理2天,二级护理214天,于20年3月7日出院,医嘱休息1个月,随诊,骨折愈合后取内固定物。申请人因案涉交通事故造成身体损伤,已经构成伤残,并且需要进行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因此,申请人李X请伤残等级,以及二次手术(取出内固定物)费用及手术期间误工时长和护理时长进行司法鉴定。故申请人提出以上申请。此致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申请人:20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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