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过程质量保证措施word版

一、总则

(1)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的优化工作,按施工组织设计做好施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2)做好图纸会审和各级设计交底工作,让所有施工人员都领会设计意图和质量技术要求。

(3)严格按事先确定的合理施工工序进行操作施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会同有关人员研究处理。

(4)认真处理好土建施工与水电安装之间的关系,积极配合水电安装工程的预留、预埋工作。

(5)各工序施工质量检查坚持执行“三检”制度,逐级检查,层层把关,并严格执行质量等级评定。

(6)合理安排工序的穿插施工,加强成品的保护。

(7)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有关单位验收、签字盖章,并如实做好隐蔽记录后,方可组织下道工序的施工。

(8)对完成的分部(分项)工程,按相应的质量评定标准和办法进行检查、验收。

二、模板工程

(1)严格执行工程模板规范。

(2)保证模板及其支撑结构的材料质量符合规范和设计要求。

(3)保证模板及其支撑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并不致发生不允许的下沉和变形。模板内侧要平整,接缝严密,不得漏浆。

(4)模板安装好后要仔细检查各构件是否牢固,在浇灌砼过程中派专人经常检查。如发现变形、松动等现象,应及时修整牢固。

(5)模板安装和预埋件、预留孔洞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6)模板及其支架必须保证工程结构和构件各部分形状尺寸和相互位置正确。

(7)模板应构造简单,装拆方便,并便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和砼的浇筑及养护等工艺要求。

(8)配制木模板尺寸时,要考虑模板拼装接合的需要,适当加长或缩短某一部位长度。

三、钢筋工程

(1)严格执行钢筋工程的施工规范。钢筋的品种和质量必须符合要求和钢筋砼用钢筋(GB149984)的规定。焊条、焊剂的牌号、性能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低碳钢及低合金高强度焊条(GB98176)的规定。进口钢筋焊接前必须进行化学成分检验和焊接试验。

(2)钢筋绑扎后,应根据设计图纸检查钢筋的直径、根数、间距、锚固长度、形状是否正确,特别要注意检查负筋的位置。

(3)保证钢筋绑扎牢固,无松动、变形现象。

(4)钢筋表面的油污、铁锈等必须清除干净。

(5)钢筋采用焊接接头时,设置在同一构件内的焊接接头应相互错开,错开距离为受力钢筋直径的30倍且不小500MM。一根钢筋不得有两个接头,有接头的钢筋截面面积占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在受拉区不宜超过50%;在受压区和装配式结构节点中不限制。

(6)钢筋采用绑扎接头时,接头位置应相互错开,错开距离为受力钢筋直径的30倍且不小500MM。有绑扎接头的受力钢筋截面面积占受力钢筋总截面面积的百分率:在受拉区不得超过25%,在受压区不得超过50%。

(7)焊接接头尺寸允许偏差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8)钢筋安装及预埋件位置的允许偏差符合有关规定。钢筋接头不宜设置在梁端、柱端的箍筋加密区。抗震结构绑扎接头的搭接长度,

一、二级时应比非抗震的最小搭接长度相应增加10D、5D(D为搭接钢筋直径)。

(9)钢筋焊接前,必须根据施工条件进行试焊合格后方可施焊。焊工必须有焊工合格证,并在规定的范围进行焊接操作。

(10)钢筋连接采用锥螺纹连接时,接头连接套须有质量检验单和合格证,连接接头强度必须达到钢材强度值,按每种规格接头,以300个为一批(不足300个仍为一批)每批三根接头,超过8%为合格,试件长度不小600MM作拉伸试验;钢筋套丝质量必须符合要求,要求逐个用月牙形规和卡规检查,要求牙形与牙形规的牙形吻合,小端直径不得超过允许值;钢筋螺纹的完整牙数不小规定牙数;连接完的钢筋接头必须用油漆作标记,其外露丝扣不得超过一个完整丝扣;连接套规格须与钢筋一致,连接钢筋时必须将力矩扳手调到规定钢筋接头拧紧值,不要超过扭矩值。

四、砼工程

(1)严格执行砼工程的施工规范。

(2)砼所用的原材料必须符合以下规定:水泥必须有质量证明书,并应对其品种、标号、包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对水泥质量有怀凝或水泥出厂超过三个月(快硬硅酸盐水泥为一个月)时,应复查试验。骨料应符合有关规定。粗骨料最大颗粒粒径不得大于结构截面最小尺寸的,同时不得大于钢筋间距最小净距的。水宜用饮用水。外加剂应符合有关规定,并经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混合材料掺量应通过试验确定。

(3)根据分部工程的特点,结合具体条件,研究制定合格的砼浇筑方案。

(4)按需要准备充足的振动器等机具设备,并考虑发生故障时的备用量。

(5)砼应有符合要求的配合比,由试验室先进行试配,经试验合格后方能正式生产;并严格按配合比进行计量上料,认真检查砼组成材料的质量、用量、坍落度及搅拌时间,按要求做好试块。

(6)砼原材料按重量计的允许偏差不得超过以下规定:水泥、外掺混合材料2%。粗细骨料3%。水、外加剂溶液2%。

(7)在地基或基土上浇筑砼时,应清除淤泥和杂物,并应有排水和防水措施。

(8)对模板及其支架、钢筋和预埋件必须检查,并作好记录,符合设计要求后方能浇筑砼。

(9)在浇筑砼时,对模板内的杂物和钢筋上的油污等应清理干净,对模板的缝隙和孔洞应予堵严;对木模板应浇水湿润,但不得有积水。

(10)浇筑砼应连续进行。当必须间歇时,其间歇时间宜缩短,并应在前层砼凝结前,将次层砼浇筑完毕。砼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得超过有关规定,如超过时应留置施工缝。

(11)每一振点的振捣时间应使砼表面呈现浮浆和不再沉落。

(12)当采用插入式振捣器时,捣实普通砼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振捣器作用半径的1.5倍;捣实轻骨料砼的移动间距不宜大于其作用半径;振捣器与模板的距离,不应大于其作用半径的0.5倍,并避免碰撞钢筋、模板、预埋件等;振捣器插入下层砼内的深度不小50MM。

(13)承受动力作用的设备基础,不应留置施工缝;当必须留施工缝时,征得设计单位同意。

(14)对已浇筑完毕的砼,加以覆盖和浇水,并符合下列规定:应在浇筑完毕后12H以内对砼加以覆盖和浇水。砼的浇水养护时间,必须符合有关规定。浇水次数应能保持砼处润湿状态。砼的养护用水应与拌制用水相同。

(15)在已浇筑的砼强度未达到1.2M2以前,不得在其上踩踏或安装模板及支架。

五、防水工程

(1)严格执行防水工程规范。所有防水材料的品种、牌号及配合比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规范的规定。没有产品合格证及附使用说明书等文件的材料不得采购和使用。

(2)凡进场的材料都须按规定抽样检查。凡抽查不合格的产品坚决不能使用。

(3)施工过程中,层层把关,前一道工序合格后方可施工后一道工序。

(4)防水层的底胶及其变形缝、预埋管件等细部做法必须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的规定。

(5)防水层的底胶、附加层、涂刷方法、搭接和收头应符合施工规范规定并应粘结牢固、紧密、接缝封严、无损伤、空鼓等缺陷。

(6)防水层的基层应牢固、表面洁净、平整、阴阳角处呈圆弧形或钝角,底应涂刷均匀、无漏涂。

(7)防水层应涂刷均匀,且不允许露底情况厚度最少达到2.5MM。保护层和防水层粘结牢固、紧密、不得有损伤。

(8)加强防水工程的成品保护,注意现场的防火及通风。

六、砖石工程及初级装修工程

(一)砖石工程

(1)严格执行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砌体施工应设置皮数杆,并根据设计要求,砖石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数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3)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均应按本规定随时检查并校正。

(4)砂浆品种符合设计要求,强度必须符合有关规定。

(5)砖的品种、标号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并应规格一致。

(6)根据砌体抗震规范的要求,埋入砖砌体中的拉结筋,应设置正确、平直。其外露部分在施工中不得任意弯折。

(7)砖砌体的尺寸和位置的允许偏差,不应超过有关规定。

(8)砖砌体的水平灰缝厚度和竖向灰缝宽度一般为10MM,但不小8MM,也不大于12MM。

(9)砖砌体的转角处和交接处同时砌筑。对不能同时砌筑而又必须留置的临时间断处,应砌成斜槎。实心砖砌体的斜槎长度不应小高度的,空心砖砌体的斜槎长高比应按砖的规格尺寸确定。如临时间断处留斜槎确有困难,除转角处外,也可留直槎,但必须做成阳槎,并加设拉结筋。拉结筋的数量为每12CM墙厚放置1根直径6MM的钢筋;间距沿墙高不得超过50CM;埋入长度从墙的留槎算起,每边均不小50CM;末端应有90弯钩。

(10)顶层砖应采用斜砌挤砖砌法,砂浆饱满。

(二)抹灰工程

(1)严格执行抹灰工程规范。

(2)抹灰砂浆的配合比和稠度等应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水泥砂浆及掺有水泥或石膏拌制的砂浆,应控制在初凝前用完。

(3)砂浆中掺用外加剂时,掺入量应由试验确定。

(4)木结构与砖石结构、混凝土结构等相接处基体表面的抹灰,应先铺订金属网,并绷紧牢固。金属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100MM。

(5)抹灰前,砖石、混凝土等基体表面的灰尘、污垢和油渍等,应清除干净,并洒水润湿;混凝土基面用1:1水泥砂浆拉毛并养护。

(6)抹灰前,应先检查基体表面的平整度,并用与抹灰层相同砂浆设置标志或标筋。

(7)抹灰前,应检查门、窗位置是否正确,与墙连接是否牢固。连接处的缝隙应用水泥砂浆或水泥混合砂浆分层嵌实。

(8)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口的阳角,宜用1:2水泥砂浆护角,其高度不应低于2M,每侧宽度不应小50MM。

(9)室内抹工程,应待上下水、煤气管管道安装后进行。抹灰前必须将管道穿越的墙洞和楼板洞填嵌密实。散热器和密集管道等背后的墙面抹灰,宜在散热器和管道安装前进行,抹灰面接槎应顺平。

(10)外墙抹灰工程施工前,应安装好钢木门窗框、阳台栏杆和埋件等,并将墙上的施工孔洞者堵塞密实。

(11)各种砂浆的抹灰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和振动,凝结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12)抹灰前,应对砌体进行充分湿润。水泥砂浆的抹灰层,应在湿润的条件下养护。

(三)门窗工程

(1)严格执行门窗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2)门窗安装前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检查:A、根据门窗图纸,检查门窗的品种、规格、开启方向及组合杆、,并对其外形及平整度检查校下,合格后方可安装。B、门窗露天存放时,应采取措施避免日晒雨淋。C、铝合金门窗运输时,应竖立排并固定牢靠。樘与樘间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隔开,防止相互损及压坏和五金件。

(3)门窗在安装过程中应符合下列规定:A、不得在门窗框上安放脚手架、悬挂重物或在框扇内穿物起吊。B、吊运时,表面应用非金属软质材料衬垫,选择牢靠平稳的着力点,以免门窗表面擦伤。

(4)安装门窗必须采取用预留洞口的方法,严禁采用边安装边砌口或先安装后砌口。门窗固定可采用焊接、膨胀螺栓或射钉等方式,但砖墙严禁用射钉固定。

(5)安装过程中应及时清理门窗表面的水泥砂浆、密封膏等,以保护表面质量。

(6)门窗及零件质量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规定,按设计要求选用。不得使用不合格产品。

(7)铝合金门窗选用的零及固定件,除不锈钢外,均应经防腐处理。

(8)铝合金门窗装入洞口应横平竖直,外框与洞口应弹性连接牢固,不得将门窗外框直接埋入墙体。

(四)饰面工程

(1)饰面工程的材料品种、规格、图案、固定方法和砂浆种类,应符合设计要求。饰面板、饰面砖应表面平整、边缘整齐;棱角不得有损坏,并应有产品合格证。

(2)镶贴、安装饰面的基体,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刚度,其表面质量应符合现行砌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的有关规定。

(3)饰面材料应镶贴在粗糙的基体或基层上;用胶粘剂粘贴的饰面材料基层应平整;饰面砖应镶贴在平整粗糙的基层上。光滑的基体或层表面,镶贴前应处理。残留的砂浆、尘土和油渍应清理干净。

(4)饰面材料应镶贴平整,接缝宽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填嵌密实,以防渗水。

(5)镶贴室外突出的檐口、腰线、窗口、雨篷等饰面,必须有流水坡度和滴水线。

(6)现场用水泥砂浆镶贴面砖时,应做到面层与基层粘结牢固无空鼓。

(7)镶贴变形缝处的饰面板、饰面砖的留缝宽度,应符合设要求,并按墙长、高度及种洞口尺寸计算分配排砖。

(8)饰面工程镶贴完后,应采取保护措施。

(五)涂料工程

(1)涂料工程的等级和产品的品种应符合设计要求和现行有关产品国家标准的规定。涂料工程所用的涂料或半成品,均应有品名、种类、颜色、生产时间、贮存有效期、使用说明和产品合格证;涂料工程所用腻子的塑性和耐光性应满足施工要求,干燥后应坚固,并按基层、底涂料和面涂料的性能配套使用。

(2)涂料工程基体或基层的含水率:混凝土和抹灰表面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8%,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含水率不得大于10%;木料制品含水率不得大于12%。

(3)涂料干燥前,应防止雨淋、尘土玷污和热空气的侵袭。

(4)涂料工程使用的腻子,应坚实牢固,不得粉化、起皮和裂纹。腻子干燥后,应打磨平整光滑,并清理干净。外墙、厨房、浴室及而厕所等需要使用涂料的部位和木地板表面需使用涂料时,应使用具有耐水性能的腻子。

(5)涂料的工作粘度或稠度,必须加以控制,使其在涂料施涂时不流坠、不显刷纹。施涂过程中不得任意稀释。

(6)双组份或多组份涂料在施涂前,应按产品说明规定的配合比,根据使用分批混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用完。所有涂料在施涂前和施涂过程中,均应充分搅拌。

(7)施涂溶剂型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干燥后进行;施涂水性和乳液涂料时,后一遍涂料必须在前一遍涂料面干后再进行。每一遍涂料应施涂均匀,各层必须结合牢固。

(8)水性和乳液涂料施涂时的环境温度,应按产品说明书的温度控制。建筑物中的细木制品、金属构件和制品,发如为工厂制作组装,其涂料宜在生产制作阶段施涂,最后一遍涂料宜在安装后施涂。如为现制作组装,组装前应先施涂一遍底子油,安装后再施涂涂料。建立并实施涂料工程成品保护制度,确保涂料工程成品得到有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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