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级领导下井带班制度

为认真落实国务院23号文件通知及陕西省安监局有关文件精神,保证矿井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矿级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下井带班制度。

一、矿长每月下井带班不得少于5次,其它副矿级不得少于15次;施工方项目部经理不得少于10次,其它副经理不得少于20次。

二、矿领导及工队管理人员带班必须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三、矿领导下井带班的主要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当班安检员、瓦检员、跟班队长、班组长等人员上岗情况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情况,以及上述人员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

2、负责检查督促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重点是“一通三防”、防治水等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

3、负责当班重大安全隐患的检查及落实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向下一班带班矿领导交接清楚;

4、及时发现和处理“三违”人员;

5、对带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给矿调度室;

6、带班过程中及时与矿调度室保持联系;

7、负责检查和处理与安全生产有关的其它问题。

8、带班过程中切实掌握当班井下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薄弱区段的巡视检查,及时发现和组织消除安全隐患,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

9、井下必须24小时有矿领导带班。井口设交接班地点,上班与下班带班矿领导必须在交接班地点进行交接班。交接班必须有记录,上班带班矿领导必须按要求填写交接班记录。

10、作业现场发生危及员工生命安全的重大安全隐患和严重问题时,带班矿领导必须立即采取停产、撤人、排除安全隐患等紧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矿调度室汇报。

11、井下一旦发生责任事故,在追究事故责任单位领导责任的同时,同时追究当班带班矿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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