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料厂施工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外来单位及人员到我厂作业的安全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杜绝安全事

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安全作业制度化管理。

3、责任人:安全科。

4、内容:

4.1进入我厂进行工程建设施工单位,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及正确使用、穿戴劳动安全防护用品,消除事故隐患。

4.2由于施工单位安全及防护措施不利,造成安全事故(生产安全、人身安全、生物安全)方面的一切损失、法律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施工单位承担。

4.3施工单位车辆、人员进出应听从我厂门卫保安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管理。

4.4施工单位人员严禁进出我厂生产和规定区域。

4.5进出我厂的施工单位材料、物品,须接受我厂门卫及管理人员管理。

4.6施工单位用电、用水必须告知我厂生产部,由我厂水、电工安排供给;拆除水、气管道及供电线路时,必须告知安全科安排水、电工监管。若自作主张拆除及安装使用造成浪费及安全事故、人员伤亡的,由施工方负责。

4.7暂住我厂施工工棚的施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厂作息时间,不许留宿不相关人员,遵守我厂行政办公室相关管理制度,违者必须按规定接受处罚。

4.8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务必积极配合我厂管理人员,协调好各种事项,安全、有序、按质、按量、按时完成我厂施工项目。

4.9具体安全方面规定及条款,由我厂与相关单位协商订立专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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