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察专责人员安全监察包保制度

1、为严格落实安全监察专责人员工作责任,强化安全包保工作,特制定专责安全监察人员安全监察包保制度。

2、安监处专责人员在严格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做好系统安全监察工作的基础上,履行以下安全监察包保责任:

1.安监处长安全责任包保单位电务段;

2.安监处主任工程师安全责任包保单位大朴屯站;

3.安监处副处长安全责任包保单位客运段;

4.安监处综合科培训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铁道器材厂;

5.安监处综合科调研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二厂站;

6.安监处综合科质量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房产管理科;

7.安监处综合科分析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行政事务中心;

8.安监处监察科行车监察科长安全责任包保单位大集站;

9.安监处监察科行车监察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露天运输段东部队、西部队;

10.安监处监察科机务监察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老虎台站;

11.安监处监察科工务监察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工务段;

12.安监处监察科电务监察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供应管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电务)。

13.安监处监察科道口监察员安全责任包保单位供应管理科、露天运输段工务队(工务)。

3、包保责任:包保人每月至少参加对包保单位(队)进行1次针对性的工作指导、检查,配合包保单位共同做好无事故、无险情为目标的安全工作。

4、责任考核:每季,个人对包保情况进行自检(处务会议汇报),安监处对包保人尽责工作情况进行考评;包保人所包保单位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除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外,扣包保人当月20P%安全奖;事故性质及其影响特别严重的,取消包保人当月安全奖,直至给予政纪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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