船舶抵押权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是指国家授权的登记机关,应申请人的申请,依据法律规定,对申请登记的船舶抵押予以审査,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注册,并签发相应证明文件的法律行为。是船舶抵押权的公示方式,使公众可随时査询船舶抵押状况,有利于保护船舶权利人的利益,使第三人明了抵押标的物及其担保债务的范围和数额。
中国《海商法》规定,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中国《船舶登记条例》规定:抵押船舶仅限于本国船舶,船舶抵押权登记只能在登记国进行,登记机关不办理以国外船舶为抵押标的的登记。

船舶抵押权登记注意事项
1、船舶抵押权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过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确认的船舶价值。船舶价值超出债权数额的部分可以再次设置抵押。
2、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作为抵押权人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
3、基于委托贷款合同关系申请船舶抵押权登记的,登记的抵押权人应当依据抵押合同确定,可以为贷款委托人或者受托人。
4、抵押人以多艘船舶共同担保同一债权的,共同担保的债权数额不得超出各艘船舶抵押时的总价值。已设定共同担保的船舶,视作一个不可分的整体,可共同为其他债权作担保,但各艘船舶不得再单独作为抵押物担保其他债权。
为共同担保的船舶核发抵押权登记证明书时,每艘船舶担保的债权数额均应填写抵押合同载明的共同担保的主债权数额,但在抵押权登记证明书的备注栏内应注明“XX(船名)、XX(船名)、XX(船名)共XX(艘数)艘船舶共同担保XX(债权数额)元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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