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条件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个体工商户需要停业的,应当在停业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2.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登记申请。
二、办理材料
1.《停业复业报告书
2.《税务登记证(正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发票领用簿(条件报送)
5.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条件报送)
上述条件报送资料报送条件为:
1.发票领用簿的报送条件为已发放《发票领用簿的纳税人;
2.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的报送条件为纳税人持有未验旧或未使用的发票的。
三、办理流程
纳税人到办税服务厅提出停业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提供资料齐全有效的当场办结。
纳税人在申报办理停业登记时,应如实填写申请登记表,说明停业理由、停业期限、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税务机关应收存其税务登记证件及副本、发票领用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四、办理地点:河北省石家庄市范西路33号(050011)
联系电话: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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