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近期更新2025.01.16 浏览2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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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初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该规定后经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改,进行了更新。

这些修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到内容,虽然没有直接提供详细条文,但从证据中可以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涉及了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界定等关键问题。

这包括了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此外,该规定还可能包含了对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这一点在2020年的修正中得到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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