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初于2013年7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并自2013年9月16日起施行。
该规定后经修正,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修改,进行了更新。
这些修正是基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结合审判实践,对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相关法律适用问题进行了明确。
具体到内容,虽然没有直接提供详细条文,但从证据中可以推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涉及了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界定等关键问题。
这包括了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都被视为债务人财产的一部分。
此外,该规定还可能包含了对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是否应列入破产财产的具体处理方式,这一点在2020年的修正中得到了明确。
你好!请问一下有一个公司法人把它们公司的车抵押给我们。法人签署了协议,盖了公章,提供了营业执照,现在它们公司快破产了。我们找他把车取回去,他又没有钱把车取回去。我们准备把车债权处置了!请问我们合法吗?他要是回来找车,车卖出去了找不回来怎么办?我们承担法律责任吗?
律师答疑 是华律网为用户提供针对文章内容的专业解答服务。
通过华律27万律师大数据准确匹配,严选专业律师在线解答,实现从看问题>问问题>解决问题的一站式解决方案。
已根据您所浏览的文章为您自动匹配擅长该专业的律师,可直接咨询。
严选律师 快速响应 隐私保障 专业解答
快速提问99%用户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