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最初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86次会议通过,并施行。
该规定后经修正,最新修正版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
这些规定主要涉及企业破产案件中的一些具体法律适用问题,如债务人财产的界定、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等。
例如,根据《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债务人破产财产的界定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
此外,管理人在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涉及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并由相对人返还债务人财产时,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这些规定的制定和修订是为了更好地适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要求,同时结合审判实践来明确和规范人民法院在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中的具体操作,以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债权人权益的保护。
事由:1.2021年7月入伙一加奶茶店;2.出资10万元,占比30%3.2022年3月奶茶店关门,清算4.入伙后奶茶店亏损3.7万,入伙前亏损9.1万,累计亏损12.8万。问题:1. 入伙之前的9.1万是否需要承担30%的连带责任?2. 入伙的10万元是否可以按30%份额做亏损(10-12.8*0.3)之后,其余部分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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