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嘉兴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一)购买、建造、翻建或者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三)租赁自住住房支付房租的;
(四)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
(五)职工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患重大疾病的;
(六)离休、退休的;
(七)大部分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生活严重困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九)非本市户籍的职工,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两年的;
(十一)户口迁出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十二)出国、出境定居的;
(十三)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
(十四)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确定的其他情形。
职工依照第(一)、(二)、(三)、(四)、(五)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职工配偶可同时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
职工依照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未婚子女可申请提取其父母住房公积金或者父母可提取未婚子女住房公积金,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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