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嘉兴市行政区域内或在本省内异地连续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6个月;
(二)借款申请人家庭未申请过或已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
(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个人信用良好,具备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自住住房的,需签订有效的购房合同,已付清除贷款金额以外的不少于规定比例的首期付款。建造住房的,需提供有关批准文件、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
(六)同意办理住房抵押登记或提供公积金管理部门认可的贷款担保;
(七)以共有房产申请贷款的,其房屋共有权人须为借款申请人配偶、父母或成年子女,其中父母年龄分别不能超过65周岁和60周岁,子女须年满18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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