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范围:
常住户口属于保山市辖区范围的公民,工作单位在我市、申请应邀前往台湾的非我市常住户口居民,定居国外、暂住我市的中国公民,可根据需要向我市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申请《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以下简称《往来台湾通行证)及相应签注。
二.办理条件:
1、因私赴台:因私事前往台湾探亲、定居、访友、旅游、接受和处理财产,处理婚丧及其他私人事务,以及申请前往台湾进行本企业经贸交流活动。因私赴台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市、县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2、应邀赴台:应邀前往台湾进行经济、文化、科技、体育、学术等活动或者参加会议、进行两岸事务性商谈、采访,以及执行海峡两岸直航航运任务等(已经国务院台办审核)。应邀赴台的,由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也可由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3、未满16周岁和70周岁以上的大陆居民申请因私事前往台湾,也可以由其直系亲属或其他监护人代办;大陆居民应邀前往台湾,可以由本人申请办理,也可以由组团单位集中代办;定居国外(在内地无常住户口)的中国公民来大陆后申请前往台湾,由暂住地的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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