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应该与《居民身份证同时使用才有效。
1.持证人到达现居住地15日内,应该主动到流入地的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交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入地的相关部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应主动出示证件。
2.已婚育龄妇女(已落实绝育措施的除外),应每季度到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接受一次孕情检查,并将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及时寄回户籍所地在乡、镇或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部门。
3.持证人婚育情况发生变更时,应当在30日内到现居住地验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在3个月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或者以其他形式告知原发证机关;持证人离开申请登记的乡、镇、街道到另一地时,应按规定向新暂住地重新办理交验手续。
4.持证人《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丢失或严重损坏的,须及时向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并注销原《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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