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房屋产权转移登记要提交什么材料
一、根据《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号,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将上述提交材料细化如下:
⑵、商品房过户证明;
⑶、开发公司盖章的房屋平面图;
⑷、经房屋平面图测绘机构测绘的房屋分层分户平面图;
⑸、购房发票;
⑹、土地使用证原件和复印件;
⑺、房地产权登记申请书;
⑻、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申请人是单位的,须提交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法人代表资格证和身份证等复印件)。授权委托的须提交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⑼、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完税证或财政局契税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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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问一下关于装修的问题,由于属于私人专修,主家将活全部包给另一位人员甲,由甲出面招收工人干,工人乙也就是我们将活全部做完但是,甲方却不愿意付工资7000元,理由为主家对铺瓷砖质量有意见扣甲方33000元,所以甲方拒付乙方工资。但是由于乙方不懂什么是协议,与甲方签署了一份协议,是由于乙方的过失导致主家扣工程尾款33000元所以想问一下,这种情况能否要回钱。并且甲还要乙方赔付甲方主家没有给的尾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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