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根据审判实践的需要,对原有规定进行修改和完善。
2020年8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09次会议通过了对《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改决定,并于同年8月20日起正式施行。
根据修改后的规定,民间借贷被定义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但是,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这一修改明确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有助于更准确地界定民间借贷的范围,从而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
此外,修改决定还强调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的目的,即为了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这表明,最高人民法院在修订这些规定时,不仅考虑了实际审判中的需要,也充分考虑了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力求使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更加公正、合理。
综上所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修订,是基于审判实践的需要和国家法律体系的要求,旨在明确民间借贷的定义,区分民间借贷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差异,以及指导司法实践中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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