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首次购房按揭财政补助的对象:
1日起(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为准),在重庆市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南岸区、北碚区、巴南区、渝北区、北部新区首次购买住房(含改善型购房)并以按揭方式支付,同时在上述区域缴纳个人所得税的购房产权人为享受财政补助的对象。从购买住房并支付按揭本息的首月起算连续12个月止为一个补助年度,在补助年度内,补助金额以实际缴纳的个税的40%为限,高于按揭本息的,照按揭本息额度给予补助。如果补助金额低于按揭本息额度的,按个人所得税40%的额度给予补助。总累计补助金额不得超过住房总价的30%。
二、申报资料:
1.申请书(写明申请理由、帐号、开户行详细名称、开户名、联系方式)
2.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从第一次支付按揭本息的月份开始连续12个月,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3.银行按揭本息明细(从第一次支付按揭本息的月份开始连续12个月,以后申报,以此类推)
4.唯一住房证明(购房所在区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出具的购房证明,如产权证上是两个人的名字,需要证明两人都是唯一住房)
5.产权证复印件
6.身份证复印件
7.银行贷款合同复印件
8.购房合同复印件注:二手房购房合同中的成交价应大于或等于贷款合同成交价(或抵押、评估价),如不等则不符合申报条件。
以上报送材料,原件审核,复印件备案。
三、申报时间:
产权人应在每一个补助年度到期后的三个月内,申报办理该补助年度的财政补助。
四、办理:
区财政对申报资料审核无误后,三个月以内兑现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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