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可以受纳工业垃圾吗

近期更新2025.01.18 浏览8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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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垃圾的分类包括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医疗垃圾等,不同垃圾的处理方式是不一样的,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是专门处理建筑垃圾的,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下面就由华律网小编为您整理以下知识,希望能够解答您的疑惑。

一、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可以受纳工业垃圾吗

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是专门处理建筑垃圾的,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2、《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第十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一条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储运消纳场可以受纳工业垃圾吗

二、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是什么

1、污染环境的行为

污染环境的行为具有复杂性、渐进性、多样性的特点。作为环境污染损害赔偿的污染环境行为,一般情况下是违法的,特殊情况下是不违法的。由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所以在其民事责任构成要件中只提“污染环境的行为”。

2、损害

损害是指受害人因接触被污染的环境而受到的人身伤害、死亡以及财产损失等后果。这种损害的特殊性包括:潜伏性,只有部分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较快显现,大多数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后果,尤其是损害他人健康的后果要经过较长的潜伏期才显现出来。广泛性,多数案件表现为受污染地域、受害对象、受害的民事权益十分广泛。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环境民事侵权以致害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它是致害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必要条件。由于实践中认定比较困难,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适用因果关系的推定原则。污染环境行为的形式复杂多样,同一危害后果可能由数个不同的行为引起,而且绝大部分环境危害后果的发生,是由污染环境行为和污染物的作用过程共同完成的,后者在法律上应认为是环境违法行为的继续,环境违法行为不是即时完成的,而是持续渐进的,使得其违法行为的实施与危害后果的发展时间间隔较长,其因果关系具有不紧密性和隐蔽性,证据也易灭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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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十条
[2]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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