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助游中非第三人侵权致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
应判断这是意外事故还是过错事件,如是意外事故,各方没有过错,则不应承担责任;如是过错事件,则应区分过错的大小,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人身损害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意味着要让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就必须证明其主观过错,而过错又分为故意和过失,实务中由故意造成的结果,责任划分比较清晰;较为困难的是由过失导致的损害结果,要判断主观上是否具有过失,是轻过失还是重过失,需要一个标准,这一标准就是他们是否违反了注意义务。
遭受人身损害的和其他驴友之间只是自助游者,相互间并未形成法律上的特定关系,也没有法律上的特定身份,此时驴友负有的是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如驴友间尽到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则主观上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对于驴-头其为组织者,则其应尽的应是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即一个自助游组织者应尽的注意义务,因为他职责要多一些,注意程度要高一些,而且其注意义务比其他驴友的注意义务要高,而一般驴友注意义务低一些。因此,驴-头和驴友如已尽到各自的注意义务,则其主观上不存在过失,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反之,则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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