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成都市办理离婚登记的法律依据
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二条: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二、成都市办理离婚登记的办理材料
1、双方的户口簿;
3、双方的结婚证;
4、由本人到登记现场签字的《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登记申明书(由登记机关提供);
5、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的离婚协议书一式三份。
6、2寸的单人近期半身免冠照片各2张;
7、无法提交户口簿的,可提交公安部门或集体户籍管理单位出具的加盖印章的户籍证明,属于集体户口的,可提交本人的户籍卡片或加盖单位印章的记载其户籍情况的户口簿复印件。当事人未落户的,可凭户口迁移证明等公安部门或有关户籍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到户口迁出地或另一方当事人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综合以上介绍,离婚登记所依据的是《婚姻登记条例》,《婚姻登记条例》对于离婚登记作了相应的规定,市民办理离婚登记需要准备好相应的材料。如果你还有关于这方面的法律问题,请咨询华律网律师,他们会为你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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