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销售行为的通知
《通知》要求建立投保人需求与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制度,根据评估结果推荐保险产品。
对特定人群提出保护措施,包括城乡低收入居民和老年人群。向其销售的产品应以保单利益确定的普通型产品为主,不得通过系统自动核保现场出单,应由保险公司人工核保,核保中保险公司应对投保产品的适合性、投保信息、签名等情况进行复核。
对有需求和承受能力的客户,向其销售的保单利益不确定的产品,在保费较高等情况下,应由投保人在相关风险确认声明书中签名确认后方可承保。为充分发挥保险核心功能,转变商业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发展方式,加大力度发展风险保障型和长期储蓄型保险产品,《通知》要求商业银行销售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年金保险、保险期间不短于10年的两全保险、财产保险(不包括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保证保险、信用保险的保费收入之和不得低于代理保险业务总保费收入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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