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真假收条案谈对书证的审查与判断
书证的审查与判断非常重要。首先,要审查书证的形式,包括是否系伪造、变造或者文字符号有无错漏等情况。其次,要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客观真实,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客观联系。同时,还要审查书证的来源,包括由谁制作、为什么制作以及如何取得该书证材料。法院通过对书证的审查判断,认为被告提供的收条不具有证明力,不能支持其抗辩主张。相反,原告所举证据形成证据锁链,能够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因此,法院依法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书证的审查与判断对于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正确运用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经验对书证进行审查判断,能够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维护诚实信用的经济秩序,制裁恶意违法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七十三条,在勘验、检查、搜查过程中提取、扣押的物证、书证,未附笔录或者清单,不能证明物证、书证来源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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