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近期更新2025.01.03 浏览4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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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探望权的中止: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认为对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可以请......大家一起来和华律网小编来了解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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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探望权的中止:当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认为对方行使探望权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时,可以请求法院依法中止申请人行使探望权。

这一规定在多个证据中被提及,显示了法院在处理此类问题时的态度和方法。

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遗产的情况下,如果继承人之间尚未对该遗产进行分配,那么在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仍有权放弃继承。

这一点在证据中也有所体现。

婚姻家庭纠纷的管辖问题:一般情况下,第一审婚姻、继承、家庭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但对于重大疑难、新类型和在适用法律上有普遍意义的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自行决定审理或根据下级人民法院的建议进行管辖。

婚姻家庭纠纷的办案要件指南: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多份关于婚姻家庭纠纷办案要件的指南,这些指南涵盖了解除婚姻关系、夫妻共同财产处理等多个方面,为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导。

这些意见和指南体现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处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时的专业性和细致性,旨在确保法律的正确实施和社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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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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