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责任险投保的意义是什么
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我国国情,体现 “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意义主要理由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有助于因地制宜解决社会发展中的实际问题。公众责任保险维护的是公众的利益,由于受益群体广泛,覆盖面较宽,具有很好的社会公益性。在国外尤其是欧美发达国家,责任保险覆盖面相当广,已经成为责任赔偿的首要转嫁方式。但我国因地域辽阔,各地经济发展情况、人口分布状况等各不相同,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立法强制保险还须经历一段时间。但在部分人口密度大、经济发达、公众法律意识较强的地方,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法规,因地制宜地解决现实问题,保护多数人的利益已经是非常有必要的了。
(二)有助于国家的相关政策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有效实施。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险。对防火工作做得好和自行购置消防车建立专职消防队的投保单位,保险公司可给予优待和奖励国家对公众聚集场所、危险性较大的企业等已经有了参加相关保险的指导意见,但因意见并不是强制性的,在实践中执行效果并不理想。如果根据纲要的精神,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这种执行力度将会明显增加,保险的灾前防损、灾后补偿的作用将会得到有效的发挥。所以将公众责任保险纳入地方立法,完全符合国家的大政方针。
(三)有利于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把不断提高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能力,作为党的五大执政能力之一,这充分说明党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重视,也反映构建和谐社会,是巩固党执政的社会基础,实现党的历史任务的必然要求。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要求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强调要通过落实责任制,建立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建立健全社会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提高保障公共安全和处置突发事件的能力,发挥专门机关的职能以及依靠群众等,来达到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以地方立法推动公众责任保险工作,就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坚持以人为本、立法为公,维护大多数群众的利益,逐步构建适应社会发展的法律制度框架,为社会经济进一步发展提供重要保障,这也完全符合党中央的构建和谐社会的指导思想。
(四)能够有效地保护公众切身利益。针对近年来公众场所群死群伤事故频发的情况,很多地方政府对保险在灾害事故中事前防范、事后经济补偿的作用有了新的认识,出台了相关的规定,要求在公众聚集场所办理相关保险,但因这些规定仅以政府意见的形式下发,执行力度明显不足,效果并不理想。在当代社会,没有环境污染防治法,造成污染的单位或个人就不会对污染受害者承担赔偿责任;没有食品卫生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消费者权益造成损害的人对受害人也不会有经济赔偿责任。所以健全的法制是明晰整个社会及公众权利与义务的基础。当今世界上责任保险最发达的国家或地区,必定同时是各种民事法律制度最完备、最健全的国家或地区,它表明了责任保险产生与发展的基础是健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民法和各种专门的民事法律与经济法律制度,所以通过立法强制推行是普及公众责任保险、切实保护公众利益的最直接有效的手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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