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劳动者不服工作地点调整不去上班,企业可否做违纪解除?
企业在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时,需要遵循一定的法律规定和程序。如果企业在调整工作地点时未能提供必要的协助或补偿措施,如班车、交通补助等,且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那么劳动者拒绝去新的工作地点上班,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中包括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情况。然而,如果用人单位单方面调整工作地点,且该调整超出了合理范围,没有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拒绝调岗不属于旷工,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此外,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调整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表明,即使是因为工作地点的调整导致劳动者不愿意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需要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简单地通过违纪解除劳动合同来规避责任。
如果企业在调整工作地点时未遵循合法程序,未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且未提供必要的补偿措施,那么劳动者不服从工作地点调整不去上班,企业不能简单地以违纪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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