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吗

近期更新2023.10.25 浏览5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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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只要符合法定条件,都可以与父母、配偶、子女共同作为第一顺序的继承人。那么,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吗?接下来由华律网小编为您解答。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其子女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吗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民法典第十二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说,只要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取得了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资格,其子女是依法拥有代位继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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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然,这里的代位继承人,律师认为应当只能是被继承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如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等),即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原配所生的子女及之下的晚辈血亲,而不能是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与新配偶所生的子女,主要理由是基于《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关于“代位继承”的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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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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