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近期更新2014.06.04 浏览10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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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都知道欠条是有诉讼时效的,那么对于欠条的诉讼时效又会涉及到哪些问题呢?下面华律小编为您带来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欠条诉讼时效的若干司法解释,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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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六条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以上就是华律网的小编为您带来的欠条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这些司法解释可以让你充分理解欠条诉讼时效的知识。如有其他问题需要找律师咨询,欢迎进入华律网进行在线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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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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